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63号)和市政府2010年第4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我市推行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模式,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鼓励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且具备一定经济能力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出资与政府或单位共建廉租住房,实行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坚持“自愿出资、共同建设、共有产权、加强管理、科学推进”的基本原则。
二、共有产权的构成
廉租住房共有产权是指国有产权和保障对象私有产权按比例共同拥有同一套廉租住房的产权。
(一)廉租住房国有产权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及政府建设资金形成。
(二)廉租住房私有产权由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出资建设廉租住房取得的私有产权。
三、出资对象
凡取得《衡阳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资格证》且具备一定经济能力的城区低收入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均可申请出资与政府或单位共建廉租住房。鼓励已经入住廉租住房的家庭购买廉租住房产权份额。
四、出资标准
出资标准由市房产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根据共建廉租住房建设项目预算成本价确定并发布,出资对象可选择按照出资标准的100%、70%或50%出资。房屋建成后,由市房产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对该项目廉租住房开发成本进行审核确认,并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开发成本包括建设用地成本、房屋建设成本、管理费、投资利息和税费。最终出资额根据实际开发成本和出资比例结算,多退少补。
已经入住廉租住房的家庭可根据公布的开发成本,选择购买所住房屋100%、70%或50%的产权份额。
五、产权的确定
(一)根据出资人选择的出资比例确定个人产权与国有产权的份额。个人出资额达到廉租住房全部开发成本的,个人产权100%,国有产权比例为0%;达到70%的,个人产权比例70%,国有产权比例30%;达到50%的,个人产权比例50%,国有产权比例50%。
(二)企业或工业园区投资自建并享受中央投资补助的廉租住房,建成后先由企业或工业园区办理房屋初始登记,产权比例为政府产权20%,企业产权80%,在房屋产权证上予以标注。企业或工业园区也可按经市房产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核定的住房开发成本的100%、70%或50%由本单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并取得廉租住房入住权的职工出资购买,职工分别取得100%、70%、50%的产权。职工出资达100%的,出资额的20%在办理共有产权证时,由建设单位交回政府财政廉租住房资金专户。
六、实施程序
(一)公布出资共建项目
市房产局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将确定出资共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地址、建设规模、出资额度、申请条件和程序向社会公布。
(二)申请登记
凡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可在规定时间内凭《衡阳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资格证》向市房产局或廉租住房产权单位申请登记,市房产局根据登记家庭的实际情况,房源供应情况,采取轮候、摇号等方式确定出资对象。已经入住廉租住房的家庭,凭《分房通知单》直接向市房产局或廉租住房产权单位申请登记。
(三)签订合同
市房产局或经市房产局批准可出资共建廉租住房的单位与确定为出资对象的低收入家庭签订出资共建廉租住房合同,与已经入住廉租住房的家庭签订购房合同。合同载明保障对象自愿出资建房或购房的行为,出资款支付,产权份额,上市交易约束条件,物业管理,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四)办理产权
出资对象交清出资款后,由市房产局或出资共建廉租住房的单位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凭《衡阳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资格证》、交款票据、出资共建房合同或购房合同等资料向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保障性住房”和“共有产权份额”字样。
七、资金管理
以廉租住房共有产权形式筹集(回收)的资金,严格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实行专项管理,与政府共建廉租住房的出资金额存入市财政廉租住房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企事业单位回收的廉租住房资金用于抵扣企业廉租住房建设投资。
八、售后管理
(一)参与出资共建廉租住房并取得完全产权的低收入家庭,不再向政府缴纳廉租住房租金;参与出资共建廉租住房但未取得完全产权的低收入家庭,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向政府或单位缴纳廉租住房国有产权部分租金。
(二)鼓励参与出资共建廉租住房取得部分产权的家庭今后再逐步提高出资比例直至取得廉租住房完全产权,凡在两年内再出资取得完全产权的,按原廉租住房开发成本计算;两年后再出资取得,第三年按原开发成本上浮2%,第四年上浮3%,第五年上浮5%,今后每过一年上浮2%。
九、交易管理
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包括出售、出租、转让、捐赠等。确因特殊原因需出售的,由政府按照原售价扣除折旧后回购,用于廉租住房房源,再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出租或出售。5年后可上市交易,但需补足国有产权部分取得完全产权,并按照交易当时土地出让标准向政府补交土地出让金。
十、物业管理
(一)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其公共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由出资对象按出资款的2%缴纳,市财政再从回收的出资款中提取10%划转到市房产局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代管,待该区域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规定程序移交业主委员会。
(二)企事业单位自建的廉租住房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由建设单位按12元/平方米代缴物业维修专项资金,实行共有产权分户时再向出资对象或购房户收取。
(三)共有产权廉租住房要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管理。
十一、监督管理
(一)一户低收入家庭只能出资共建一套廉租住房。
(二)凡已参与出资共建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得再享受我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也不能再申请我市其他住房保障方式。
(三)将出资共建廉租住房转让或上市交易的保障对象不能再次享受住房保障。
(四)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参加出资共建廉租住房的,市房产部门限期收回其已出资共建的住房,收回已出资共建的住房,只退还出资款,不计利息,同时责令按当年市场租金标准补缴房租,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五)对将出资共建的廉租住房倒卖、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者,市房产部门责令其退回廉租住房并按当年市场租金标准补缴租金。
(六)对在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工作中,有关人员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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