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长政办发[2011]10号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10号)精神,落实有关购房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家庭,仅指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
二、环长株潭户籍家庭,是指长沙、株洲、湘潭、岳阳、常德、益阳、娄底、衡阳等八个地区的户籍家庭(含集体户口,包括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
三、外地家庭,是指长沙、株洲、湘潭、岳阳、常德、益阳、娄底、衡阳等八个地区以外的户籍家庭。
四、主城区,仅指长沙市内五区,即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
五、本市居住证,是指公安部门发放的在本市(含长望浏宁)的居住证。
六、已有住房,是指家庭购房当时其名下拥有的住房,包括已经所有权登记的住房以及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受理了转移登记的住房。
七、限购,是指限制家庭通过市场途径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含期房和现房),包括与他人共同购买。
八、限购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时间为准。限购对象仅为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不含车库、商业用公寓、二手房、非住宅及90平方米以上新建商品住房。
九、限购期间,被征收人货币补偿后购买用于安置的住房不受此限制。
十、限购期间,只要求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在申请预告登记时,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见附件1)。
十一、限购期间,因政策原因而不能进行预告登记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办理退房手续。
十二、限购期间,国家、省、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O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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